各省、自治區財政廳(局)、住房城鄉建設廳(局、委)、水利(水務)廳,直轄市財政局、建委(交通委、園林局、市容園林委、綠化市容局、市政管委)、水利(水務)局,計劃單列市財政局、城建局(城管局、市政公用局、園林局)、水利(水務)局:
根據《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》(財建﹝2014﹞838號),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決定啟動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申報工作。為做好相關工作,規范操作流程,明確目標要求,現將《2015年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申報指南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實施。
附件:2015年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申報指南
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
2015年1月20日
附件:
2015年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申報指南
一、試點選擇流程
(一)省級推薦。2015年,有積極性的省份先推薦1個城市。由省級財政、住房城鄉建設、水利部門于2015年2月26日前通過信息平臺向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提交申請文件(掃描件)和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實施方案電子版。
(二)資格審核。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水利部將對各省份推薦城市進行資格審核,并于2015年2月底公布通過資格審核的城市名單。
(三)競爭性評審。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城市,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水利部將于2015年3月初組織城市公開答辯,由專家進行現場評審,現場公布評審結果。
二、評審內容
(一)資格審核。
各省份推薦城市須滿足以下條件:
1.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。
2.編制或修編城市水系統(包括城市供水、節水、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、排水防澇、防洪、城市水體等)、園林綠地系統、道路交通系統等專項規劃,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建設要求,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。
3.城市發展對排水防澇基礎設施建設、調蓄雨洪和應急管理能力需求強烈。試點區域總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5平方公里,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。優先鼓勵舊城改造項目。包括城市水系統、城市園林綠地、市政道路、綠色建筑小區等。
(二)競爭性評審。
重點評審以下內容:
1.總體思路是否清晰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、空間均衡、系統治理、兩手發力治水思路,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城市的特點,提出的思路是否清晰、準確。
2.地方政府重視程度。省級、市級政府推進試點工作的意愿是否強烈,是否有決心、有信心、有能力將試點工作打造成可示范推廣的樣板工程;是否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等。
3.目標合理性。是否以將城市建設成具有吸水、蓄水、凈水和釋水功能的海綿體,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、緩解城市水資源壓力為目標。試點城市年徑流總量目標控制率是否達到《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》的要求,排水防澇標準、防洪標準是否達到國家有關技術規范。
4.項目可行性。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水系統、園林綠化、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;對城市排水防澇、防洪能力和風險是否有全面評估;是否符合城市排水防澇、防洪設施建設標準,并具有技術可行性等。
5.投融資模式創新性。包括投資規模是否經濟合理,建設和運營成本核算是否清晰,是否有效整合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,是否客觀評價地方財力可承受度,建設和運營模式是否有效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模式,采取PPP模式部分投資占項目總投資比例,是否充分體現以地方及社會投入為主,是否能夠實現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有效合作等。
6.配套措施完整性。是否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兩證一書、施工圖審查、開工許可、竣工驗收等城市規劃建設管控環節;是否建立城市河湖水系的保護與管理機制,是否建立低影響開發控制和雨水調蓄利用的建設管理制度;是否建立充分有效可持續的投入機制,是否建立合理的標準體系;是否建立有效的暴雨內澇監測預警體系,是否健全城市排水防澇和防洪應急管理體系、應急機制和應急預案;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能力建設(如組織機構、人員培訓、搶險能力等)等。
三、實施方案編制
實施方案應體現規劃引領、生態優先、安全為重、因地制宜、統籌建設、全面協調、技術先進等基本原則,實施期為2015-2017年(至少含1年的項目運營期)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城市現狀。
包括城市區位條件、地形地貌、地質水文條件、降雨特性、洪澇特點、水資源條件、水環境與水生態狀況等;城市社會經濟概況、行政區劃、2012-2014年財政收支情況;城市河湖水系、城市排水防澇系統現狀,城市防洪、排水防澇能力與內澇風險評估,面臨問題與對策出路等。
(二)實施目標任務。
包括項目建設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、建設范圍、總體目標,項目實施目標年度考核指標(例如年徑流總量目標控制率、排水防澇標準、防洪標準等),制度機制建設目標(城市藍線劃定與保護、河湖水系的保護與管理、低影響開發控制和雨水調蓄利用、持續穩定的投入、城市洪澇災害應急管理等)、能力建設目標(如城市暴雨預報預警體系、應急預案體系、技術標準規范、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、搶險能力)等。
(三)實施項目內容。
說明城市總體規劃及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報批情況;圍繞海綿城市建設要求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,提出滲、滯、蓄、凈、用、排等工程總體布局和項目實施方案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,確定各項工程措施的建設內容、建設標準,明確投資規模、資金來源、執行進度安排、近期建設規劃、項目進展情況等。
(四)保障措施。
包括標準體系建設、投入機制建設、績效考核和監督機制建設、其他制度機制建設、能力建設等保障性措施。
四、其他說明事項
各省份可根據評審內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。各省份提交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水利部的所有材料均通過信息平臺上傳電子版(正式文件上傳掃描件)。
財政部經濟建設司聯系方式
電話:010-68552890,郵箱:jjstzc@sina.com
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司聯系方式
電話:010-58933160,郵箱:chengshui@mail.cin.gov.cn
水利部規劃計劃司聯系方式
電話:010-63202984,郵箱:jhyc@mwr.gov.cn
財政部信息平臺:財政部內網/財政專項建設資金網/海綿城市試點系統
來源: 財政部
五、附件
附1:
___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申報文本
申報文本可依據實施方案,參考評審指標等擬定,由省級財政、住建城鄉建設、水利部門正式上報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水利部,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。如果進入競爭性評審環節,現場陳述突出重點,突出特色。
一、申報試點主要內容
1.xx城市擬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試點。
2.城市規模:面積達到xx平方公里,人口達到xx萬人。其中:擬開展海綿城市試點建設的區域面積達到xx平方公里,人口達到xx萬人。
3.試點項目xx個,試點城市年徑流總量目標控制率、排水防澇標準、防洪標準等。
4.試點項目對城市吸水、蓄水、凈水和釋水功能的提升,對解決“逢雨必澇、雨后即旱”問題和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的效能。
二、已開展的工作
1.城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工作領導小組。
2.編制完成3年實施方案。其中:實施方案建設期為xxxx年-xxxx年,運營期xxxx年-xxxx年。
3.組織完成項目前期工作。試點項目中,已完成初步設計概算的項目xx個,擬建設規模;已完成招投標的項目xx個,擬建設規模;已開工項目xx個,擬建設規模,已建成規模。
4.投融資機制及已籌措資金情況。
5.已出臺的配套政策。
6.其他已開展的工作。
三、承諾
我市所有提交材料屬實。同意按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水利部工作部署和有關要求推進試點,簽署協議。
附2:
關于推薦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的函
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水利部:
經研究,2015年擬推薦 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試點。
(一)推薦理由。
(二)經核實, 所有提交材料屬實。
(三)省級擬開展的工作。
附3 :
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提綱
方案實施期為2015-2017年。其中包括至少1年的項目運營期。
一、城市基本情況
(一)自然地理和社會經濟
自然地理情況重點分析區域地形、地貌、下墊面條件、河湖水系等。社會經濟包括人口數量及結構、經濟總量、產業結構、城市功能及分區等;介紹地方經濟發展規劃、城市總體規劃定位等確定的試點地區發展目標和功能定位。
(二)降水、徑流及洪澇特點
包括年降雨量、短歷時降雨規律、徑流特性、洪澇特性等。
(三)水資源狀況
包括區域水資源總量及開發利用情況。
(四)水環境質量狀況
包括現狀水體水質、排污口分布、水源地分布等情況。
(五)現狀工程體系及設施情況
包括供排水設施、排水防澇設施、水利設施、雨水調蓄利用設施等。
二、問題及需求分析
(一)存在問題
1.水安全方面:包括城市排水防澇、城市防洪、供水安全保障等。
2.水資源方面:城市水資源供需平衡及保護等。
3.水環境方面:城市水體污染問題、初期雨水面源污染、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、地下水超采問題等。
4.周邊區域影響方面:城市周邊區域河湖水系,防洪,水源涵養情況等。
(二)需求分析
1.擬重點解決的問題。
2.通過海綿城市建設解決存在問題的優勢(經濟、技術、管理等方面)。
3.可能存在的風險。
三、“海綿城市”建設的目標和指標
(一)總體目標(此目標為申請中央補助資金及考核的基本依據)
1.年徑流總量控制率(不小于70%)
2.排水防澇標準(按國家標準要求)
3.城市防洪標準(按國家標準要求)
(二)具體指標
1.建成區內主要指標(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減)
(1)“滲、滯、蓄”:綜合徑流系數、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、雨水調蓄標準(以mm降雨計)和雨水調蓄總容積、地下水埋深、天然水域面積保持程度等;
(2)“凈”:確定城區地表水體水質標準等;
(3)“用”:雨水利用量、替代城市供水比例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,污水再生利用率等;
(4)“排”:城市排水防澇標準,河湖水系防洪標準,雨水管渠排放標準,雨污分流比例等。
2.建成區外主要指標
(1)防洪標準:城市外部河湖水系防洪標準,海潮防御標準等;洪水位與雨水排放口銜接關系等;
(2)水源涵養:水源保護區比例、城市水源的供水保障率和水質達標率、地下水水位等。
四、技術路線
建設技術指標達到或優于國家相關技術規范,依據《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》有關要求,因地制宜,提出經濟可行、技術合理的技術路線和實施方案。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,依據國家相關政策,提出完善制度機制,加強能力建設的措施。
五、建設任務
將海綿城市建設的總體目標、具體指標分解落實到城市水系統、園林綠地系統、道路交通系統、住宅小區等工程項目,并提出“滲、滯、蓄、凈、用、排”等各項工程措施,明確各項措施可分擔的雨水徑流控制量;通過經濟技術比較,優化確定各項措施的工程規模。
(一)主要工程
1.城市建成區內主要工程:
(1)滲:建設綠色屋頂、可滲透路面、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,以及透水性停車場和廣場等;
(2)滯:建設下凹式綠地、廣場,植草溝、綠地滯留設施等;
(3)蓄:保護、恢復和改造城市建成區內河湖水域、濕地并加以利用,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調蓄設施等。
(4)凈: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,初期雨水處理設施,適當開展生態水循環及處理系統建設;在滿足防洪和排水防澇安全的前提下,建設人工濕地,改造不透水的硬質鋪砌河道、建設沿岸生態緩坡。
(5)用:按照“集散結合、就近處理、就地循環”的原則,建設污水現生利用設施;建設綜合雨水利用設施等。更新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、材質落后、漏損嚴重的老舊管網等。
(6)排:進行河道清淤,有條件的地區拓寬河道,開展城市河流湖泊整治,恢復天然河湖水系連通;新建地區嚴格實施雨污分流管網建設,老舊城區加快雨污分流管網改造;高標準建設雨水管網,加大截流倍流;加快易澇立交橋區、低洼積水點的排水設施提標改造等。
2.城市建成區外主要工程:
(1)防洪:因地制宜,建設防洪堤壩、涵閘,分洪和蓄滯洪設施等,構建完善的城市防洪體系;
(2)水源地建設與保護:加強水源地保護、應急備用水源地建設等;
(3)水源涵養工程:水源涵養林、濕地、水源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。
(二)建設項目和投資安排
將各項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,根據輕重緩急確定建設時序、建設期限。按照建筑紅線內(綠色建筑小區)、公共部分的設施布局,以及工程投資建設主體的不同,將“滲、滯、蓄、凈、用、排”的各項建設任務分解,測算工程規模和投資安排(填寫附表)。
1.城市建成區內:
(1)建筑紅線內(綠色建筑小區):工程類型、工程量、投資來源;市場化運作情況,政府提出的規模建設管控要求;投資來源等,相關投融資計劃等。
(2)公共部分(可經營項目):工程類型、規模,運作模式,投資來源、收益來源,相關投融資計劃等。
(3)公共部分(非經營項目):工程類型、規模,運作模式,投資來源,相關投融資計劃等。
2.城市建成區外:
水利工程部分的工程量、投資來源、投資規模、相關投融資計劃等。
(三)時間進度安排
2015-2017年進度安排計劃,應包含至少1年的運營期。
六、預期效益分析可行性論證報告
在科學預測建設效果的基礎上,分析試點在社會、經濟、生態方面的預期效益等。效益分析應結合試點期目標和指標體系,盡量提出量化的預期效益。
七、主要示范內容
(一)規劃建設管控制度
包括將海綿城市的建設要求落實到城市總規、控規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制度,地塊開發的規劃建設管控制度等;
(二)制度機制
包括加強城市河湖水系的保護與管理、低影響開發控制和雨水調蓄利用、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澇應急管理、持續穩定投入等體制機制。
(三)技術標準及方法
包括形成的技術標準、方法、政策等。
(四)能力建設
包括建立城市暴雨預報預警體系,健全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澇應急預案體系,加強應急管理組織機構、人員隊伍、搶險能力等。
(五)規范的運作模式
包括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運作模式等。
(六)費價與投融資制度
包括保障社會資本正常運營和合理收益的費價政策,財政補貼制度,中長期財政預算制度等。
(七)績效考核與按效果付費制度
包括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和指標體系,按實施效果付費。
八、保障措施
(一)組織保障
組織機構、部門及職責分工、責任人員等。
(二)資金保障
資金需求總額及分年度預算,資金需求的計算方法。資金籌措情況,長效投入機制及資金來源,財政支持手段。
(三)融資機制保障
包括融資機制設計等。如采用PPP模式,還需包括PPP模式的投融資結構設計及政府社會資本合作的具體機制安排,采取PPP模式部分投資占項目總投資比例等。
(四)管理及制度保障
保障試點工作的相關制度措施等。
九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
財金[2015]21號---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》(國發〔2014〕60號)、《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金〔2014〕76號)和《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的通知》(財金〔2014〕113號),為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ublic-Private Partnership,以下簡稱PPP)項目實施,保障政府切實履行合同義務,有效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,現印發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》。請遵照執行。
附件: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
財政部
2015年4月7日